根据2017年《中央货物和服务税法》(CGST Act)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政府可根据委员会的建议,通过通知明确规定根据本法可免于获得登记的主体类别。为此,印度政府财政部(税务部)【中央消费税和海关委员会】于2017年11月15日发布了第65/2017号通知,明确通过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上述法案第52条需要从源头收税)提供服务,且总营业额(按全印度计算)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不超过200万卢比的主体,属于免于登记的类别。 但如果是宪法第279A条第(4)款(g)项规定的 “特殊类别的邦”,除查谟和克什米尔邦外,按全印度计算的此类供应品的总价值不应超过100万卢比的金额,即可免于登记。而通过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货物的每个供应商都必须进行GST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