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对成本分摊协议进行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注释:
[1]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的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资料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