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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资企业在孟加拉常设机构认定与税务风险
    时间:2025-03-26 12:48  来源:海外投资律师网  作者:小编  浏览:1951次

    作为国际税收领域的关键概念,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的认定直接决定企业跨境利润的征税权归属,从而确定该国对该企业利润的征税权。孟加拉作为“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国家,是中资企业承揽电力、基建、能源工程的热门市场。然而,其税务机关对常设机构(PE)的认定标准严苛,尤其在工程承包领域争议频发。在孟加拉,税务部门对中资企业PE的判定标准与OECD税收协议范本高度趋同,但结合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特性,呈现出更强调“经济活动实质性”的特点,相较于OECD范本,在《中孟税收协定》项下,中资企业更容易被认定为在孟加拉设有PE。


     一、定义与分类

    1.基本定义

    根据OECD税收协定范本,常设机构(PE)的基本定义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 ,实际上包括《中孟税收协定》在内的多个一带一路国家税收协定很大程度上都借鉴了OECD税收协定范本,中孟协定实际是OECD与UN范本的混合体。

    OECD现有38个成员国均为发达经济体,OECD范本更倾向于维护发达国家利益,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其经济体制与OECD的“市场经济俱乐部”定位存在差异,尚未加入OECD。尽管中国尚未加入OECD,但在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时会借鉴条款较为成熟OECD范本,用时亦会借鉴《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UN协定范本》)。


    2.孟加拉PE主要分类

    PE根据形成原因可分为以下四类

    (1)实体性PE:如办事处、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仓库;

    实体性PE构成条件包括:

    固定性:场所或活动需具备固定性,该处的“固定”不局限于一处场所,可以是多处场所,例如在一个CBD的三栋写字楼分别租了三间办公室同于办公,该三间办公室虽然地理位置不同,但共同组成了一个固定用于办公的场所集合。

    经营性:需通过该场所开展核心业务(如生产、销售、合同签订等)。如果是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的活动,则不能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2)劳务性PE:因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超过一定时间(一年内超过6个月)

    (3)代理性PE:代理人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并经常行使该权力;

    (4)工程性PE: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超过一定时间(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六个月以上)

    综上,对于常设机构的认定,不能仅通过字面意思片面理解为物理意义上的一间办公室、一间工厂等实体性PE,常设机构还包括劳务性PE、代理性PE以及工程性PE。认定PE的最终目的是获得征税权,无论认定为上述何种类型PE,其背后逻辑都是“跨国企业的常设机构因深入参与了来源国的经济活动,因此来源国拥有对其征税的权利”


    二、税务影响与合规风险

    1.征税范围

    一旦构成PE,企业需就归属于该PE的利润向当地缴纳:

    (1)企业所得税:孟加拉非特殊行业的非上市公司27.5%

    (2)增值税:孟加拉对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15%的统一增值税税率

    2.申报义务

    需提交纳税申报表,并遵守当地税务合规要求


    三、防范PE风险的策略

    1.活动性质控制

    (1) 仅开展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如信息收集、联络沟通等),避免核心业务操作;

    (2) 限制代理人的合同签订权限;

    (3) 避免在境外设立固定办公室或使用专属办公空间。

    2.合同与流程设计

    (1) 合同签署、战略 决策应在本国完成;

    (2) 使用临时性场所(如共享办公空间),避免长期租用

    3.税务架构优化

    (1) 通过区域中心(如子公司)集中管理跨境业务;

    (2) 利用税收协定中的“准备性/辅助性活动”豁免条款


    四、孟加拉PE认定实践案例

    1. 国际工程项目的“时间红线”

    某中资企业承建孟加拉燃煤电站,合同约定设备供应与安装服务合并执行,安装团队驻场8个月。孟加拉税务机关认定构成“工程型PE”,要求对合同总金额(含设备销售)按25%补缴企业所得税。

    2. 劳务派遣的“隐形PE风险”

    某通信企业向孟加拉子公司派驻20名技术骨干,12个月内累计停留190天。孟加拉税务机关认定构成“劳务型PE”,要求母公司按技术费收入(约500万美元)的10%补缴预提税。

    3. 跨境电商的“仓储型PE”挑战

    某中企在吉大港EPZ(出口加工区)设立仓储中心,用于中转发往欧洲的货物。孟加拉税务机关以“存储+分拣+包装”构成核心业务为由,主张PE成立。企业援引《中孟税收协定》第5条“辅助性活动豁免条款”,最终通过证明仓储仅服务于物流中转(非销售终端),成功规避风险。


    五、总结

    常设机构(PE)是跨国企业税务合规的核心挑战之一,其判定需结合场所固定性、活动性质、人员派遣等多维度分析。企业需通过事前规划(如活动限制、合同设计)和事中监控(如员工出差管理)降低PE风险,避免因税务争议导致高额罚款或双重征税。对于复杂跨境业务,建议结合专业税务顾问与双边税收协定进行综合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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